一、公安機關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規定是什么?
公安機關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規定是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認定是什么?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動。人民法院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唯一機關,它對各類案件制作的判決和裁定,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具體形式。判決和裁定一經生效,就具有法律強制力,有關當事人以及負有執行責任的機關、單位,都必須堅持執行。即使有不同意見,也只能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進行申訴,而不允許抗拒執行。維護這種生效的判決、裁定的權威,就是維護法律和法制的權威,就是維護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和裁定,情節嚴重的行為。
1、要有拒絕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行為。所謂拒絕執行,是指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確定的義務采取種種手段而拒絕履行。
2、執行義務人必須具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倘若沒有能力如執行義務人本身無執行財產而無法履行判決、裁定所確定的義務,則是無法、不能執行,而不是拒不執行。
3、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情節尚不屬于嚴重,即使具有拒不執行的行為,也不能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主體為特殊主體,主要是指有義務執行判決、裁定的當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判決、裁定負有協助執行義務的某些個人,也可以成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與被執行人共同實施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裁定,而故意拒不執行,如果確因不知判決、裁定已生效而未執行的,或者因某種不能預見或無法抗拒的實際困難而無法執行的,因為不屬于故意拒不執行,所以不構成犯罪。至于行為人故意拒不執行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這并不影響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構成。
人民法院在處理一些民事訴訟活動當中,就會根據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和法律依據來做出判決和裁定,證據的判決和裁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當事人必須要執行,如果有能力執行,但是卻不執行的話,會構成刑法當中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該怎么處罰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公開宣判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量刑標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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