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合適實施什么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適用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裁判文書范圍
人民法院的具有強制執行內容的裁判文書眾多,分類復雜。全國人大的立法解釋,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裁判文書范圍作出了進一步的確定,即“具有執行內容并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所作的裁定屬于該條規定的裁定”。但是,立法解釋中所涵蓋的裁判文書并未完全周延,生效調解書、決定書等能否成為本罪的適用范圍再次成為研討的熱點。
1.生效的民事調解書應當納入適用范圍
(1)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調解書具有確定的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三款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既然具有法律效力,就具有對當事人的拘束力。有能力履行調解書確定的義務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就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2)許多調解書的執行并不一定需要制作裁定書。調解書中約定對當事人行為的執行,如監護權、探望權的執行,遷出房屋、退出土地的執行,停止侵害的執行,執行程序啟動后,除遷出房屋、退出土地的執行需要由院長簽發公告外,另外幾項都無須再作裁定,而是直接進行強制執行。如果不將調解書列為本罪適用范圍,這類情節嚴重的抗拒執行行為,也都將無法受到刑罰制裁。
(3)如對抗拒法院調解執行的行為不予治罪,將損害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由于調解書未能納入本罪適用范圍,客觀上勢必造成人民法院的生效調解書沒有實際效力的狀況。一些當事人便會以達成調解協議為緩兵之計,逃避判決,進而逃避法律的拘束,以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
2.人民法院具有執行內容的決定書可納入本罪適用范圍
人民法院具有執行內容的決定書主要包括民事制裁決定書和罰款決定書等。從目前法律規定的適用范圍來看,抗拒執行此類決定書的行為尚不能構成本罪。拒不執行法院決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也可以構成本罪。理由是:第一,此類決定書具有法院依法作出裁判的性質。無論是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作出的罰款決定書,還是因為民事違法而承擔民事責任所采取民事制裁的決定書,都是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違法事實,依照法律規定作出的裁量決定。從這一特點來看,它具有與判決書、裁定書相同的本質特征。第二,決定書所確定的內容,是當事人民事違法和程序違法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它所體現的是法律的意志,具有法律效力,且多數為即時執行的法律效力。第三,決定書的執行是保障訴訟正常進行的必要條件,決定書的執行也需要刑法的特別保護。
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對判決書不服氣的,可以在收到判決書的十五天之內進行上訴,如果在十五天之內并沒有上訴,那么人民法院默認認為是同意判決書的,并且在規定的時間期限之內履行判決義務,不履行就是違法行為。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該怎么處罰
公開宣判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量刑標準是什么?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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