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主體是誰
依據刑法的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犯罪主體是有執行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的義務人。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主體為特殊主體,主要是指有義務執行判決、裁定的當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判決、裁定負有協助執行義務的某些個人,也可以成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與被執行人共同實施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被告人常見五類認識誤區
1、認為優先償還他人欠款而未履行法院判決確定的義務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上述觀點是被執行人最普遍的心態。被執行人多數認為自己經濟來源有限,無法全部償還債務,在眾多債務中償還個人其他債務而非法院判決確定的債務,不構成本罪。該觀點的誤區在于未能正確認識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侵犯的客體。本罪侵犯的犯罪客體具有雙重屬性,除了侵害司法權威之外,對判決、裁定所確定的權利人合法權利也造成了侵害。債權雖具有平等性,但在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中,國家司法權威是作為優先被考量的客體,不容侵犯。
2、認為內部約定由一方償還的共同債務其他債務人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上述觀點多見于合伙、夫妻等共同債務人之間。如共同債務人甲、乙內部約定由甲承擔全部債務,但并未獲得申請執行人同意,乙以其與甲的內部約定為由認為其不構成本罪,是不能成立的。該觀點的誤區在于未能正確認識共同債務的性質,共同債務人內部的約定未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不能對抗申請執行人。
3、認為僅有部分履行能力是沒有履行能力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構成要件之一是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但對于何為“有能力履行”并不明確。對于有部分能力履行是否屬于有能力履行,實踐中存在爭議,也是大多數被告人辯解的理由。于都法院認為,有能力執行是指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既包括可供全部執行的財產,也包括可供部分執行的財產。分析被執行人是否具備履行能力,應當看被執行人可支配的個人財產,并不是以被執行人的財產是否有盈余為標準。
4、認為在進入執行程序前轉移、隱匿財產等行為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很多被執行人在被追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刑事責任的時候往往辯解自己轉移個人財產的時候案件并未進入執行程序,因此該行為不是拒不執行。該觀點的誤區在于錯誤的將履行裁判義務的時間與進入執行程序相等同。從時間上看,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行為要件應當是從裁判生效后開始計算。
5、認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犯罪主體僅包括被執行人
多數被執行人認為本罪僅僅對判決確定的義務人即被執行人具有約束力。但相關司法解釋將被執行人、擔保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等造成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行為以及協助執行義務人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行為均認定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可以看出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的人均可以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此外,案外人采用暴力、威脅方法幫助上述當事人或有協助執行義務的人阻礙判決、裁定執行的,可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處理。
在收到判決書沒有上訴的,那么需要根據判決書時效履行義務,如果不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進行強行執行。并且這樣會在人民法院留下黑名單,會被列為被強制執行人,以后不可以坐高鐵也不可以坐飛機,會有很大的麻煩。
法院判決書執行期限是多久
一般法院判決書多久下來,法院判決書何時生效?
法院判決不執行的后果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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