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的情況下在民事訴訟案件中,但是人雙方為了避免對自己造成不利的后果,在言詞辯論的當日當事人都會選擇出席,為自己進行辯論。但是因為在實際情況中有些當事人在言詞辯論當日因為這樣那樣的原因不能出席,所以不可比避免的會出現不能到庭的現象。
1、所謂的缺席判決就是在民事訴訟案件中,法院在宣判是,案件一方當事人不在現場而進行的判決,在民事訴訟案中,當事人有權利決定自己是否在言辭辯論當日出席為自己辯護。
2、在我國因為民事訴訟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一定的司法的性質,所以在民事訴訟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在此案件中具有處分民事權利的。也就是說當事人,可以決定自己是否在判決的時候是否到場。對于一方當事人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到場的,法庭會依法進行宣判,但是因為當事人沒有在場,所以當事人就沒有辯護的權利。
3、在我國的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如果原告在收到法院的傳喚,原告不到場且沒有正當合理的理由,法院將依法按照原告撤銷訴訟來處理,或者在開庭過程中,原告沒有經過法院的許可而中途退庭,按原告撤銷訴訟處理。
4、但是如果在法院做出撤訴處理以后,被告要申請反訴的,法院會在原告缺席的情況下進行判決。反過來如果被告人出現上述的情況,法院將在被告人缺席的情況下直接進行判決。
雖然在我國的民事訴訟案件中可以實施缺席宣判,但是由于立法理念不明確的原因,我國的缺席宣判制度在實際的運行過程中,存在著缺陷,首先在缺席宣判過程中法官不能做到對原告和被告平等對待,所以在對當事人雙方在權利的平等保護中產生不利影響。比如在實際運行中,如果原告缺席一般而言法院只會作撤訴處理,后續的原告還可以在此起訴,但是如果被告缺席,法院則會繼續宣判。由此就可以看出缺席訴訟制度明顯是偏向于原告的。
缺席判決的情形包括哪些?
缺席判決后可以上訴嗎?
缺席判決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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