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民事判決書終審判決后不服怎么辦?
我們國家實行的是二審終審制,意思就是說如果對一審的判決的結果不服的話是還可以繼續上訴進行審判的,得出來的二審終審的結果就是法院的終審判決。然而在一些案件中,還是會存在二審終審后出現對二審終審判決結果不服的情況,但是二審過后是不能繼續上訴的,如果出現這種情況,我們可以怎么做呢?專門針對這個問題,以下是小編收集和整理出來的解決方案:
首先我們必須要有這樣一個意識,那就是二審終審判決和一審判決是不同的,二審終審判決一出馬上就會發揮其法律效力,而一審的判決則是要經過一段時間才能發揮其法律效力的。
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明確指出,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認為有錯誤不服的,可以通過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方式,再一次進行案件審判。對于一做出就產生法律效力的二審終審判決來說是可以采取這種方式的。當當事人的這一方牽涉的人數很多或者是當事人兩方都是公民的案件,存在對于二審終審判決不服的情況,可以采取向原來案件進行審判的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方式再次進行審判。但是一定要注意到的是在這兩種方式申請再審的過程中,原來二審終審判決、裁定是不會停止執行,直到再審成功推翻后才能夠停止。
如果法院經過審查認為當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情形就會裁定進行再審,那么案件就會進入再審程序。如果審查認為當事人的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就會駁回再審申請。如果出現法院駁回再審申請不準再審,或者超過時間沒有做出來裁定的情況,當事人可以采取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方式。但是只能提出一次,意味著如果第一次不成功當事人就不能再次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民事訴訟二審終審制度是如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內容
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條件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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