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察院批捕錯誤的國家賠償主體是誰?
檢察院批捕錯誤的國家賠償主體是受害人。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規定,行政機關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受害人也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二、相關法律依據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三種不起訴情形
1、法定不起訴
2、酌定不起訴
3、證據不足不起訴一、我國法律規定與其他國家關于法定不起訴的條件較為一致。
包括:1.實施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規定,屬于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令規定免予刑事處罰的。
三、酌定不起訴免除刑罰的情形主要有:
(1)犯罪嫌疑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衛過當或者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并造成不應有危害而犯罪的;
(4)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
(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
(7)被脅迫、被誘騙參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現的。在同時具備以上兩個條件時,人民檢察院不是必須做出不起訴決定,而是可以斟酌具體案情和犯罪嫌疑人悔罪表現來確定,或者提起公訴,追究犯罪嫌疑人的責任,或者不起訴,終結訴訟。
四、證據不足不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情況
(1)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做出證據不足不起訴,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如果檢察院由于失誤或者偵查結果錯誤導致對犯罪嫌疑人下達了批捕的命令的,一旦查清真相不僅需要撤銷案件原來的判決,還需要對受害人進行相應的經濟賠償,這其中包含了對于受害人的精神損失費等等。如檢察院沒有進行賠償受害人有權力到相關部門進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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