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人們法制意識的提高,維權想法的增強,發生了很多民告官的案件,原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被告則是國家的行政機關。既然是案件,就會有相應的判決結果,有的行政機關對判決結果不滿意,拒絕履行,那么,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的,原告如何處理?
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時原告該如何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十六條 行政機關拒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理,并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有關規定,對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處罰。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規定: 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賠償金,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帳戶內劃撥;
(二)在規定期限內不執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按日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
(三)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人事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
(四)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就是“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的,原告如何處理?”的處理辦法,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無論是行政機關還是普通個人,對于判決結果的拒不執行,我國都有相關處理措施,原告可以向相關機構進行檢舉,或者聘請律師介入處理,一定不會讓公民的權益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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