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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強制執行一般是在法院的判決生效之后,但判決生效之后的時間還很長,是不是可以任由當事人選擇提出強制申請的時間呢?當然不是這樣的,我國對申請強制執行的時間也是做了規定的,那究竟何時申請強制執行比較好?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何時申請強制執行
(一)哪些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可以申請執行的人是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
(二)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應該在什么時候申請強制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兩年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算。法律文書規定的債務人負有不作為義務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從債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之日起算。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申請執行期間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的規定,還能延長。
1、中止:在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申請執行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解除之日起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2、中斷:申請執行時效因申請執行、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當事人乙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3、申請執行人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提出異議的,法院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不予執行。被執行人主動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義務后,又以不知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屆滿為由請求對已履行部分執行回轉的,法院不予支持。
4、在執行過程中,經過財產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并經院長審批后,執行法院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終結執行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的限制。
5、因撤銷執行申請而終止執行后,申請執行人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應當符合申請執行時效的規定。
二、申請強制執行時應該提供哪些材料
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應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證件:
(一)申請執行書。申請執行書中應當寫明申請執行的理由、事項、執行標的,以及申請執行人所了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
申請執行人書寫申請執行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待人員對口頭申請應當制作筆錄,由申請執行人簽字或蓋章。
外國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中文申請執行書。當事人所在國與我國締結或共同參加的司法協助條約有特別規定的,按照條約規定辦理。
(二)生效法律文書副本。
(三)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四)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繼承或承受權利的證明文件。
(五)其他應當提交的文件或證件。
另外,申請執行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條款的合同書或仲裁協議書。申請執行國外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的,應當提交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或我國公證機關公證的仲裁裁決書中文本。
針對所有的執行工作,申請執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執行。委托代理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經委托人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寫明委托事項和代理人的權限。委托代理人代為放棄、變更民事權利,或代為進行執行和解,或代為收取執行款項的,應當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若在判決生效之后,對方卻不履行的話,此時當事人一定要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維權,最好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此時涉及到一個問題,那就是何時申請強制執行。畢竟法律是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覺的人,要是一直不提出強制執行的申請,一段時間之后就不能申請了。
強制執行期限過了怎么辦,強制執行怎么申請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程序是怎樣的?
法院強制執行費用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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