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的規定和我們的理解,繼承應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這在一般情況下是容易理解的:被繼承人病死或因意外事故死亡。但如一個公民長期離開住所,下落不明,或因軍事行動、天災人禍等意外事件而失蹤,什么時間是他的死亡時間呢?法律一般是這樣規定的,由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根據法律發布尋找失蹤人公告(公告期為一年),公告期滿,失蹤人仍無下落的,即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宣告失蹤人死亡。宣告失蹤人死亡的日期,應當是人民法院判決中確定的失蹤人的死亡日期。由此我們可以說,繼承開始的時間是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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