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罪脅從犯是不是可以從輕判刑
如果是被威逼或恐嚇下實施了,那應當是脅從犯了,脅從犯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現(xiàn)在刑法規(guī)定的綁架罪的量刑,輕的可判三到十年,如果是脅從犯,當然可以判三年以下,要看綁架犯罪的具體情節(jié)。
我國刑法第27條第2款規(guī)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刑法之所以如此規(guī)定,是因為從犯與主犯相比,無論是主觀惡性還是客觀危害,都要輕一些。因此,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從犯的處罰原則具有科學根據(jù)。
相關法律知識:
根據(jù)我國刑法的這一規(guī)定,從犯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這就是指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所謂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是相對于起主要作用的正犯而言的,是指雖然直接參加了實施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但衡量其所起的作用仍屬于次要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參加了實施犯罪行為,但在整個犯罪活動中起次要作用。比如,在犯罪集團中,聽命于首要分子,參與了某些犯罪活動;或者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參與實施了一部分犯罪活動。一般地說,起次要作用的正犯具體罪行較輕、情節(jié)不嚴重,沒有直接造成嚴重后果。
2、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這就是指幫助犯。所謂幫助犯是相對于正犯而言的。是指沒有直接參加犯罪的實行,但為正犯的犯罪創(chuàng)造便利條件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一般是指為實施共同犯罪提供方便,創(chuàng)造有利條件、排除障礙等,例如,提供犯罪工具,窺探被害人行蹤,指點犯罪地點和路線,提出犯罪時間和方法的建議,事前應允幫助窩藏其他共同犯罪人以及窩贓、銷贓等。
脅從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脅從犯是我國刑法的獨特體例。它有兩個特征:
一是在主觀上行為人雖然明知自己實施的行為是共同犯罪行為,但從其內(nèi)心而言,行為人本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參與共同犯罪,只是由于受到他人的暴力威脅才參加了共同犯罪。
二是在客觀上行為人雖然參與了共同犯罪的實施,但是其犯罪行為顯得比較消極,缺乏積極主動精神。
脅從犯僅包括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不包括被誘騙而參加犯罪的情形。被脅迫參加犯罪的并非完全喪失意志自由,僅是不完全自愿地、而尚有選擇的自由,否則,如果行為人的身體完全受到外在的暴力強制,完全喪失了選擇行動的自由,可以認為為不可抗力或者緊急避險而不負刑事責任。對被脅迫者要用“發(fā)展”的眼光來看,即開始被脅迫、不情愿地參與犯罪行為,但后來嘗到了甜頭、得到了好處,而非常積極地、自愿地繼續(xù)參與犯罪者,不能仍然認為還屬于脅從犯,綜合全案,可能就是從犯甚至主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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