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是處于平等對抗地位、有糾紛的雙方向處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訴其糾紛,并請求裁判方解決其糾紛的活動。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立為嚴重暴力案件,并作為特別重大刑事案件立案統計:
一、劫持飛機,劫持船舶,劫持火車、汽車的;
二、持軍用槍、獵槍、運動用槍(不含氣槍)或仿制的上述槍支進行殺人、搶劫、強奸等犯罪的,搶劫軍用槍支的;武裝走私、販毒的;
三、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場所,或針對黨政機關、水廠、電廠、鐵路、公路、電臺、電視臺以及生產、存放劇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廠、倉庫進行爆炸、放火的;在其他部位、地點對特定對象爆炸、放火行兇,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重大經濟損失的;
四、駕駛機動車故意撞人、軋人的;或駕駛機動車船故意碰撞造成多人傷亡或重大經濟損失的;
五、以制造政治事端為目的的劫持人質的;以要挾報復為目的劫持黨政領導人、國家工作人員及其子女親屬的;或劫持人質對抗軍警追捕的;持搶、持爆炸物品劫持人質的;
六、為了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而盜竊槍支、爆炸物品、放射性和劇毒物品的(這些案件發生后,無論作案動機如何,均先按嚴重暴力案件進行立案并開展工作;破案查明不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為目的的案件,再予以撤銷);
七、對公眾飲用的水源或食品故意投放有毒物質,危害公眾生命安全的;
八、出于犯罪的故意,利用易燃易爆氣體或能造成人身嚴重傷害的化學制劑(如濃縮硫酸、硝酸等)以及放射性物品直接造成多人致傷、致殘或死亡的。
九、其他行為應立為嚴重暴力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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