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1985年4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該法還對“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等問題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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