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奸罪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區別有哪些
(1)犯罪主體不同。
強奸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只有年滿14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方可構成其罪;而后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不論男女均可構成其罪。年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自然人雖然能構成強奸罪,但不能構成后罪。
(2)有無奸淫的目的不同。
這是兩者區別的關鍵所在。強奸罪必須具有奸淫的目的,即其行為的意圖是與之發生性關系,并在此目的的支配下實施了有關行為。未實行性交的行為有的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構成未遂;有的則因為同情受害人而自動放棄奸淫行為,從而成立中止;
后罪則無奸淫的目的,其是通過除性交以外的有關下流、淫穢的行為以興奮、滿足自己的畸形變態的性欲,或者通過侮辱婦女來尋找刺激,填補精神空虛。即使沒有意志以外的原因阻礙,其也不會也不想與被猥褻者發生性關系。
(3)行為方式不同。
強奸罪的行為方式表現為采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性交,或者奸淫幼女的行為。其本質在于與受害人發生性關系,即使有摳摸下身、玩弄生殖器、摟抱、撫摸乳房等的行為,都服從于與受害婦女發生性關系的需要;
后罪的行為則表現為強制猥褻,是指男女之間除性以外實施的所有淫穢、下流的行為,如裸體表演、裸體共浴、裸體按摩以及裸體或非裸體的摳摸下身、玩弄生殖器、吸吮、親吻、樓抱、舌舔、撫摸乳房、雞奸等。
侮辱,則是指出于流氓動機,為了尋找刺激、調戲取樂而針對不特定婦女實施的有損于婦女人格的行為,如追逐、堵截婦女;偷剪婦女發辮、衣服;在公共場所故意用生殖器頂撞婦女的身體;用污物、臟水對婦女身上涂抹、潑灑等。
(4)所侵害的客體不同。
強奸罪所侵害的客體為婦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和未滿14周歲幼女的身心健康;
后罪所侵害的客體則為婦女的人格尊嚴。
行為人首先出于猥褻婦女的故意后來又強行與之發生性關系,或者在對婦女強奸后又實施了一些猥褻行為的,屬吸收犯,輕行為猥褻行為為重行為強奸行為所吸收,應當以強奸罪依法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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