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訴訟法》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規定是:
新《刑事訴訟法》增加五條,作為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
“第五十四條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第五十五條人民檢察院接到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對于確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
“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對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依法予以排除。申請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的,應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第五十七條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
“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請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也可以要求出庭說明情況。經人民法院通知,有關人員應當出庭。
“第五十八條對于經過法庭審理,確認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對有關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新《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包含了以下內容:
1.以暴力、威脅方法取得的口供和證言,不管內容如何都屬非法證據,都應當排除。
2.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哪個階段發現非法證據,哪個機關予以排除,不得進入下一個程序。
3.檢察院負責追究制造非法證據警察的刑事責任。
4.檢察院向法庭提供的證據,證明證據合法的責任在檢察院,不在被告人和辯護人。
5.法院開庭時,當事人和律師都有權利向法官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申請。提出申請時不用舉證,只需提供線索或者材料。
6.檢察院、法院根據當事人、律師提供的線索(警察姓名、警號)有權通知該警察出庭說明情況。被通知的警察應當出庭。
7.查清是非法證據的,予以排除,查不清是否非法取證的(不能排除非法取證),對有關證據也應當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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