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我外公去世后(未立遺囑),他獨立享有產權的房子,是否100%歸我外婆繼承,他的5個子女,是否享有遺產繼承權?現我外婆將外公所留房產全交我舅舅(外婆最小的兒子)所有,并且,我舅舅用這錢買了一套自己的房子,請問,此買賣行為是否合法?
【分析】
外公去世后,房子為夫妻共同財產,其中一半歸外婆所有,另一半應在外婆和五個子女共六人之間分割。外婆將全部房產交給小兒子,侵犯了其它子女的權益,應不是合法行為。
相關法律法規:
房地產法是調整房地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我們可以把房地產法理解為調整城市、農村土地和房屋諸種關系的法律整體。其調整對象的具體內容包括以下幾項:(1)土地、房屋財產關系。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房屋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都屬于財產。它們是房地產業務活動的基礎。(2)土地利用和管理關系。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耕地的特殊保護,土地開發利用,土地用途管制,建設用地審批,集體土地的征用,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出租和抵押,等等,有些屬于市場行為,有些屬于政府行為,有些屬于市場行為與政府行為的結合。(3)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關系。房地產開發經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建設、房屋建設,并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或者銷售、出租商品房的行為。既包括開發,又包括交易。(4)城市房產管理關系。城市的整體規劃,對公有房屋和私有房屋的管理監督,這些都屬于政府行為。(5)城市物業管理關系。物業管理公司與物業所有人(即業主)、使用人之間,就房屋建筑及其配套設施和居住小區內綠化、衛生、交通、治安、環境容貌等管理項目進行維修、修繕與整治,發生一系列社會經濟關系,也可歸屬于廣義的房地產法調整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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