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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行政行為概念是我國行政法學的核心,行政行為的效力范疇的界定問題必然影響行政行為。那么,行政行為的效力范疇是什么?囊括了哪些內容?這些問題是否在某些方面對您造成了一定困擾?就讓律霸網站的編輯來告訴你答案吧!
一、什么是行政行為效力?
行政行為效力,即已成立的行政行為具有的產生一定法律效果的作用力。作為一種法律保護,它既不同于具有廣泛規范作用的法律效力,也不同于更為權威的判決效力。行政行為的效力是大陸法系行政法學上的重大理論問題,在各國行政法的研究中始終居于中心地位。對行政行為效力的研究不僅能大大豐富行政行為的理論內涵,控制行政權的恣意行使,而且對于推動行政程序、行政訴訟的發展也有深刻的意義。
二、作為范疇意義上的行政行為:
范疇是人類在認識客體過程中形成的基本概念。對基本的行政行為范疇加以歸納,是以期得到一個相對確定的行政行為概念,對范疇意義上的行政行為有一個相對清晰的認識。
三、行政行為的效力主要表現為:
(1)行政行為具有確定力
行政行為具有確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為,具有不可變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隨意變更或撤銷和不可爭辯力。
(2)行政行為具有拘束力
行政行為具有拘束力是指行政行為成立后,其內容對有關人員或組織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有關人員或組織必須遵守、服從。主要表現為對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的拘束力。
(3)行政行為具有公定力
所謂“公定力”是指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不論合法還是違法,都推定為合法有效,相關的當事人都應當先加以遵守或服從。這是行政效率原則的要求。
(4)行政行為具有執行力
行政行為具有執行力是指行政行為生效后,行政主體依法有權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為的內容得以實現的效力。
這就是關于行政行為的效力范疇的全部內容,行政行為將影響您的行政訴訟,如果您想根據具體的實際情況來確定行政行為的效力范疇,律霸網站的律師正是您的好幫手,您可以向他們進行細致的咨詢,我們的律師一定會認真負責地解答。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南陽律師。
抽象行政行為可以復議嗎
具體行政行為的分類有哪些?廢止條件是什么?
內部行政行為與外部行政行為的區別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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