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靈讀者來信說:我朋友譫先生的兒子最近病逝,留下房產一套,同時還留下十幾萬元未償還的債務?,F在,譫先生打算繼承兒子遺產中夠其今后生活的一部分財產,然后放棄對其余財產的繼承。請問,譫先生放棄繼承兒子的部分遺產后,還要不要承擔兒子留下的債務?
現就你的問題答復如下:
我國法律規定,繼承權具有不可分性,也不能附加條件。因此,譫先生要求部分放棄繼承權的做法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應視為未放棄繼承權。據此,譫先生仍應對兒子遺留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其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的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這意味著,如果譫先生聲明全部放棄財產繼承權,那么他對兒子留下的債務就可以不承擔償還責任。(王*龍)
無經濟補償的競業禁止合同,
是否有效
葉*琳讀者來信說:我在一家廣告公司工作,歷經數年打拼,終于躋身公司高級管理層,被提拔為部門經理。伴隨任命書來的,還有一份競業禁止合同,根據該合同,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1年內,我不能到同類行業的其他公司工作,如果違反,須支付給公司違約金。高興之余,我沒有細想便毫不猶豫地在合同上簽了字。一年過去后,當我跳槽到另一家廣告公司工作時,原公司搬出競業禁止合同,要我支付違約金。此時我才發現,那份合同沒有約定經濟補償金。請問,無經濟補償的競業禁止合同,有沒有法律效力?
現就你的問題答復如下:
根據法律規定,競業禁止是指為避免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被侵犯,勞動者依法定或約定,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或勞動關系結束后的一定時期內,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具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兼職或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由于勞動者在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競業禁止期間不能利用自己比較占優勢的從業技術進行勞動,從而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因此競業禁止對勞動權利的限制,必將導致勞動者在競業禁止期間收入大幅降低。
為保障勞動者競業禁止期間的生活質量,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也就是說,經濟補償是競業禁止合同不可或缺的內容,如果用人單位不約定競業禁止經濟補償金或不實際支付該經濟補償金的,競業禁止合同無效。你與原廣告公司簽訂的競業禁止合同沒有約定經濟補償金,因此,該競業禁止合同是無效的。(辛-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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