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憲法國家賠償權的規定是怎么樣的?
1、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
我國的《國家賠償法》規定了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兩種國家賠償。
2、行政賠償
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行政賠償是國家賠償的主要組成部分。
3、刑事賠償
刑事賠償是指司法機關錯拘、錯捕、錯判而引起的國家賠償。
二、與民事賠償區別
國家賠償是從民事賠償發展而來的,因此兩者有許多共通之處。但是,國家賠償是獨立于民事賠償的自成體系的法律制度,兩者的區別可概括為:
1、賠償發生的原因不同。國家賠償由國家侵權行為引起;而民事賠償由民事侵權行為引起。(《民法通則》規定的公務侵權與國家公權力的行使有關,公務侵權的民事責任實際適用《國家賠償法》的規定。)
2、賠償主體不同。國家賠償的主體是抽象的國家,具體的賠償義務由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主體與賠償義務人相互分離。而民事賠償的主體通常是具體的民事違法行為人,賠償主體與賠償義務人相一致。
3、賠償的歸責原則不同。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是違法原則,而民事賠償的歸責原則體系由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構成。
4、賠償程序不同。國家賠償的程序較民事賠償更為復雜,其區別在于:首先,在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之前,除在行政訴訟中一并提起賠償外,請求人應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即實行賠償義務機關決定前置原則,不經該決定程序,法院不予受理,而在民事賠償程序中,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賠償請求,無須經過前置程序。其次,證據規則不同。國家賠償一般實行“初步證明”規則,即賠償請求人首先要證明損害已經發生,并且該損害是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所引起,繼而,證明責任轉移到被告,而在民事賠償訴訟程序中則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
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所有的權利和義務都會有法律進行著明確的規定,當做出了違反規定的行為也會受到處罰,如果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了傷害也可以按照法律規定,依法向國家機關申請國家賠償,那么在申請國家賠償時也要通過合法正規的途徑,否則也不便于維護自己的權益。
國家賠償,憲法一共規定了兩種情形,一種是刑事賠償,司法機關出現刑事犯罪錯誤的導致當事人利益受損,人身權益受損的賠償,還有就是行政賠償,二者比較,刑事賠償相比較與行政賠償要嚴重一些。
最新國家賠償法司法解釋全文
房子遭強拆國家賠償申請書注意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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