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從成家后便與父親矛盾不斷,主要是他老不正經。無奈之下我另立門戶生活,分家時雙方承諾,父親生前不要我贍養,死后遺產不分給我。哪知去年底,父親卻找上門來以經濟困難為由問我要生活費。我想本來他就有過錯,雙方并有書面協議,就沒理他。可聽別人說我不好拒絕他。特來信咨詢一下。
當事人行使繼承權時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⑴贍養義務人履行了贍養義務;
⑵被繼承人已經死亡,遺產開始繼承;
⑶被繼承人有遺產可以繼承。
你目前尚不具備行使繼承權的條件,但可以放棄這項權利。然而,繼承與贍養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具有不同的性質。繼承是一項權利,贍養是一項義務,兩者之間并不具有對等性和一致性。贍養,是子女對父母的供養,即在物質上、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費用和條件,以及在精神上給予一定的慰籍。它是建立在父母子女關系平等的基礎上的,父母對子女承擔了撫養的義務,子女也必須對父母履行贍養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1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5條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此外,如果贍養義務人有能力贍養而拒絕贍養,情節惡劣的,還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此可見,子女贍養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是一項法定義務,必須自覺地積極履行。你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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