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責任主體是如何規定的?
國家賠償責任主體是國家,即對于國家機關,含國家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其違法執行職務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權取得國家賠償。賠償主體是國家而非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賠償的費用是來自國家財政。所以國家賠償的責任主體,其具體分析如下:
1、國家作為階級統治的工具是一個抽象的主體,它要行使其對全國的政治、經濟、社會發展、法制建設與實施的全面職能,必須借助于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等國家機關及國家公務員依法行使權力、執行職務來實現。如果發生違法侵權造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損害,則后果應當由其代表的行政權力的主體國家來承擔。依法實施賠償,保證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2、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在執行職務中違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應該從微觀上看成是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的錯誤和責任,而錯誤的僅僅歸責于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從而錯誤的導致認為國家賠償責任主體應當是實施侵權行為的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而應當從宏觀上看總體的、根本上的錯誤應由國家來承擔。雖錯誤表現在國家公務員身上,而錯誤的根源和根本責任在國家。故侵權行為致害的法律后果應由國家獨立承擔全部責任。
3、隨著現代科技的發展,社會的發展,社會關系的復雜化,國家階級統治職能和社會公共職能隨之不斷增多、加強,損害的潛在根源明顯增多,侵權行為致損的情況復雜化,往往可能是多方位的綜合因素引起的,由于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的輕微疏忽而導致巨大的損害事故發生。由此,一方面我們要求隨之國家要提供新的保護手段,而且往往這樣巨大的損害賠償責任也并非某個國家機關或者公務員所能承擔的了的,只有國家作為直接的賠償責任主體,方能承擔賠償責任和全部的法律責任,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不致被侵害。
4、受害人請求賠償的對象是國家,而非具體實施侵權致害行為的某個國家機關或者公務員。雖然國家賠償法規定有具體賠償義務機關,即實施違法侵權行為的致害機關,含行政機關、偵查、檢察、審判和監獄管理機關,但這并不等于有賠償義務機關就成為國家賠償的主體。那只是從便民利民角度出發,實施國家賠償程序和具體規定。這些賠償義務機關也是代表國家履行賠償義務的。故其賠償的責任主體依然是國家。
國家賠償的申請范圍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五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合上面所說的,如果國家執法人員對于公民造成了巨大的傷害或者損失的話,那么作為公民的我們都是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的,而且我國的賠償程序也是多元化 ,根據不同的案件,使行的賠償標準也是會不一樣的,而一般賠償受害者的對象都是國家。
國家賠償法的適用主體包括哪些人
申請國家賠償范圍是怎樣的
冤案國家賠償標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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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萬育緒律師,中共黨員,中華律師協會會員,具有證券業從業資格和相關會計、稅法知識,多年來一直致力于法律研究和實踐,曾擔任某大型集團企業法務主管,有較強的法學理論功底和豐富的工作經歷。自執業以來先后辦理了各類訴訟及非訴法律事務,尤其精通民商事案件的辦理,長期專注于企業內控管理、合同糾紛、債權債務糾紛、票據糾紛、證券法與金融法律業務、侵權損害賠償糾紛以及常年法律顧問事務。常以誠信為本,勤勉盡責的工作態度深受當事人的信任和好評,愿以豐富的社會閱歷和執業經驗,為您或您的單位提供專業、周到、盡責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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