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7日,正值大年三十,盱城居民劉某和妻子回家準備安心過個除夕,不料,院內閃進一群陌生男子。幾名男子問他兒子在哪,要他先為兒子還2萬余元賭債,并威脅稱,不還債別想過年。說話間,劉某兒子小劉到家,劉某讓兒子在院內和這伙人說清借的是什么錢,利息為什么是兩倍。同時,他說到外面找親戚想辦法,乘機外出撥打了報警電話。
盱城派出所民警接到警情后,迅速趕赴劉家。民警聽出其中另有故事后,一面趕緊和隊員關閉院門,一面請求警力增援。半小時內,6名男子全部被傳喚進派出所審查。
經審查,原來,2017年1月22日晚上,違法行為人張某等人在盱城轉盤巷一房間內伙同小劉等人打麻將賭博輸贏一萬余元。1月23日下午,幾人在盱城金源北路一房間內伙同小劉、周某等人賭博輸贏30000余元。
小劉輸錢后,為撈回賭本,悄悄向賭友告借,幾位賭友在和小劉談妥年底雙倍歸還的口頭約定后,爽快地借了一萬余元給他繼續賭博。借的錢賭輸干凈后,小劉不敢告訴父母,干脆外出不歸。年底歸家,5個賭友正好上門討債。所幸,劉某急中生智,報警求助,將兒子和賭徒一起送給了警方。
進入債務人家中討債是否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根據我國《憲法》第3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為了落實公民這一權利,強化保護公民私生活的自由與安寧,我國《刑法》第245條專門規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或者經要求退出仍拒絕退出的行為。這里的“非法”是指行為人未經住宅權人同意或者沒有法律依據。
“侵入”主要包括兩種情況:
一是未經住宅權人允許擅自闖入;
二是進入時住宅權人不反對,但在住宅權人要求退出時,仍然滯留,不肯退出。
根據《刑法》第245條規定,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本案中,雖然四債權人強行入住蘇敏家的目的是為了索要合法債務,主觀上沒有什么惡意,但這并不能成為侵入他人住宅的合法依據。四債權人為了討債,違背他人意愿,非法進入他人住宅,且長時間滯留,不僅侵害了他人的住宅安寧和自由權,而且造成他人跳樓身亡的嚴重后果,故他們的行為已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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