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是立遺囑人依法處理自己生前所有財產及其它事務,并于死亡后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處理個人財產,也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1.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的公證遺囑有效。
2.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的自書遺囑,無非法內容的,有效。
3.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由其中一人代書,證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的代書遺囑,內容和見證人均合法的,有效。
4.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的錄音遺囑,內容和見證人均合法的,有效。
5.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的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6.無行為能力的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囑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7.遺囑中剝奪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的內容無效。
8.立有數份遺囑,而內容有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有效。
9.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10.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11.受脅近、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12.偽造的遺囑無效。
13.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在遺囑當中處理財產的占絕大多數,這類遺囑一般沒有統一的格式,但在實踐中,它的一般寫法是:
①立遺囑的目的,即處理財產的意思表示,應首先寫明:“我立本遺囑,對我所有的財產,作如下處理:”
②對財產的具體處理,應寫明財產的名稱,數量及其所在地,遺留給何人,具體寫明由哪一個繼承哪些財產,也可按財產寫明。
③遺囑人的要求和遺囑書的處置。
④立遺囑人、證明人、代筆人簽名蓋章,并寫明立遺囑的時間、地點等。由于立遺囑人的具體情況不同,遺囑的寫法不一定拘于以上格式,但必須是有效的才有法律效力。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申請勞動仲裁需要什么材料
2021-02-06之前工傷鑒定十級現在公司破產怎么辦
2021-02-24騙婚是無效婚姻嗎
2020-12-07抽逃注冊資金罪的認定和判刑
2021-01-02黨紀處分申訴期限如何規定的
2021-01-13違法但不犯罪如何處罰
2021-03-24如何調查老婆出軌證據
2020-12-27如何爭取小孩撫養權
2021-01-22子女拒付贍養費怎么辦
2020-11-21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需要什么條件
2021-03-10提前離職扣除工裝費合法嗎
2021-01-28二次入職離職補償金怎么結算
2021-03-12競業限制的補償金包含在在職工資里是否違法
2020-11-21中止履行合同應注意什么
2020-11-10勞動保護的措施有哪些
2021-01-05姐姐是否有權繼承弟弟死亡賠償金
2021-01-19現行勞動仲裁立法對仲裁監督程序是怎樣規定的?
2021-03-02旅行社責任險與旅游意外險有什么不同
2020-12-07保險合同的補償性要如何體現
2021-03-09事故索賠需準備哪些證件?
2021-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