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可以分為以下五種形式:(1)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2)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3)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4)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5)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陬^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需要注意的是:“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般情況下,遺囑內容包括:①遺產的名稱和數量;②指定的遺囑繼承人;③遺產的分配方法和具體遺囑繼承人接受遺產的項目及份額;④某項遺產的用途和使用目的;⑤指定遺囑執行人。
特別提示如下:(1)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2)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3)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的,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4)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5)遺囑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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