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證”與“公證”的區別
根據《律師見證遺囑規則》第三條規定,律師為遺囑作見證是律師按照法定程序證明遺囑人設立遺囑行為真實、合法的活動。經律師見證證明的遺囑為律師見證遺囑。此即“見證遺囑”,是指律師以律師事務所和見證律師名義,就有關的法律行為或法律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謹慎審查證明的一種律師非訴訟業務活動。而“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見證以律師的名義進行,經過律師見證的遺囑效力相當于自書遺囑,見證律師只能充當證人的身份,從法律屬性上看,仍屬于“私證”,而公證是由國家公證機構代表國家進行的。見證遺囑與公證遺囑法律效力是不同的,“見證”在法律上僅有一般的證據效力,而“公證”則具有法定的證據效力。有些公證文書還被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有些公證證明則成為某些法律行為成立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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