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先生生前親筆立下一份遺囑,將全部遺產交由兒子繼承。但劉先生覺得,打印出來更正規,于是委托好友張先生為他打印,并在遺囑上親筆簽名。當時還有兩名證人在現場見證,并都簽了字。
劉先生去世后,劉先生的兒子拿著遺囑要求繼承父親的遺產,這引起了劉先生女兒的堅決反對。劉先生的女兒認為,父親生前留下的遺囑不是親筆書寫,應是無效遺囑。兩人對此爭執不下,來到石景山區廣寧街道司法所進行咨詢。
工作人員解答,《繼承法》第17條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字。
本糾紛中,劉先生的遺囑不是他親筆所寫,也不完全符合法律關于代書遺囑的規定,但遺囑人意思表示的方式可以是多種多樣的。如交付遺囑的草稿、口述、電話指示以及托人轉達等等。劉先生所立的遺囑是由他本人事先草擬好,再交由他人代為打印,他人代為打印只是立遺囑人實現意思表示的一種方式和途徑。打印后,劉先生親筆簽了名也代表了其對打印內容的認可。同時,請張先生代為打印時,還有兩名證人現場見證。所以,劉先生所立的遺囑是其本人真實意思表示,是有效遺囑。(王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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