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來規定,一是參照了生物學上血緣關系的親疏遠近,二是考慮到社會學的擬制血親關系;結合內地的實際情況,該規定已經成為內地人認同的準則。
然而,在香港,繼承的規定卻與內地有著顯著的區別。在無遺囑情況下,繼承順序依次為在生配偶、死者的子女、死者的父母、死者的兄弟姐妹。上述人士申請繼承遺產時,必須先確定較高優先權已經終絕,一般都要通過出示有關人士的死亡證來加以證明。
兩相比較,感到香港的規定明顯受社會學關系的影響更大;這兩個不同的規定各自有其適合本地的法理存在,作為民眾,我們要認識這個區別,在遇到跨越兩地的有關事件時,就不會因不知而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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