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辯狀,很多人看見這個詞會以為是大學畢業之后的論文答辯,但是其實我們法院在處理案件的時候,都會要求原告寫一份起訴狀,被告針對原告起訴狀的內容進行答辯,比如證據不夠充分,事實是否合法等等。那么關于國家賠償答辯的內容是怎么樣的?
一、國家賠償答辯
法院國家賠償答辯狀
答辯人xx縣人民政府。
現答辯人就原告張某對答辯人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案,作出如下答辯。
總的意見是:應駁回原告的起訴或駁回其訴訟請求。
1、 原告的起訴,程序違法。
本次起訴,原告是基于其所稱答辯人“故意不依法履行‘加工房協議’劃地復建給原告造成“18年來的財產損失”(見原告訴狀)而提起的賠償請求。
向答辯人提出的行政賠償申請,原告是基于其所稱答辯人的“‘xx府函(20xx)16號’《行政復議告知書》被判決確認違法”,給原告“造成18年來的損失”(見原告申請書)而提出的行政賠償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二款規定:“賠償請求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須以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為前提”。
原告本次起訴中的“故意不依法履行‘加工房協議’而給原告造成“18年來的財產損失”這一訴求,實質上屬于另一個行政賠償申請,答辯人并沒進行先行處理。
而原告徑直起訴,已經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如已經受理,應裁定駁回起訴。
2、 本案受訴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規定:“賠償請求人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請求涉及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第九條規定:“單獨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本案涉及不動產,因原告要求履行的“加工房協議”中,有一項就是要求劃地復建安置96.2㎡。
本案受訴法院既不是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也不是被告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所以,沒有管轄權,應裁定移送。
3、 從實體上,原告也不應得到其所訴稱的行政賠償。
(一)、1997年10月22日原告與答辯人方所簽訂“加工房協議”中,并沒有確認應當在具體什么時間安置原告的加工房。
所以,任何時候對加工房安置,答辯人方均不存在違法或違約。
(二)、重慶市高院在審理“(2011)渝高法行終字第00137號”一案期間的20xx年,答辯人方已經對加工房予以了劃地安置(見“00137號”判決書第9頁)。
所以,原告所稱賠償的基礎事實已經不存在。
(三)、即便“xx府函(20xx)16號”《行政復議告知書》被“(2011)渝高法行終字第00137號”行政判決判決確認違法,也與原告所稱損失之間構不成因果關系。
1、xx府函(20xx)16號《行政復議告知書》這一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時間是20xx年7月9日。
而原告所稱的18年來的損失,系指1997年至2015年。
即或這個告知書違法,也絕對不可能與20xx年至1997年這13年間的所謂損失構成因果關系。
2、基于答辯人方于20xx年已經對加工房予以了劃地安置,即或這個告知書違法,也不會造成20xx至2015這3年的所謂損失;即便有損失存在,也構不成因果關系。
3、糾正xx府函(20xx)16號《行政復議告知書》后,頂多只能引起答辯人受理原告當時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的法律后果。
但受理后,并不必然得出原告在當時的行政復議申請中所提:確認答辯人方“1997年對申請人作出的政府行為《加工房協議》,至今不履行復建安置和補償的行為不當”的申請會得到支持的法律后果。
只有得到了支持,才有可能產生行政賠償。
但從實質上看,原告當時的申請不可能得到支持。
最最基本的原因至少有一點,即:《加工房協議》中,并沒有確認或約定答辯人方應當在具體什么時間安置原告的加工房。
因此,20xx至20xx年這期間,即便有損失存在,也構不成因果關系。
謹此答辯,懇請采納。
此致
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重慶市xx縣人民政府
代書:***
20xx年3月2x日
國家賠償答辯的模板內容小編已經整理好了,關于答辯狀,這個是法院要求被告人書寫的一份法律文書,在法庭的審理過程中需要用到,一般現實生活中,很多人對于法律的知識了解不多,所以答辯狀都是委托律師幫助自己寫的。
?
冤案國家賠償標準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全文
國家賠償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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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趙保明律師 男,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2014年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獲刑法學碩士學位,研究生學歷。趙律師熟悉刑法、訴訟法、民法、合同法等領域的法律法規,專業知識扎實,思維敏捷,辦案風格嚴謹,始終堅持“以合法方式讓當事人獲得最大利益,為建設法治社會而不懈努力”的辦案理念。 參與辦理的部分刑事案件包括:王某陽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陳某元涉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職務侵占罪、強迫交易罪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林某波涉嫌詐騙罪、盜竊罪案,林某威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案(取保候審),尹某沖涉嫌非法拘禁罪案(取保候審),陳某華涉嫌詐騙罪案(取保候審),張某金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案(緩刑),陳某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減輕處罰),宋某波涉嫌詐騙罪案,李某飛涉嫌行賄罪、受賄罪案、歐某沖涉嫌職務侵占罪案(取保候審),李某瑾涉嫌行賄、受賄罪案,湯某坤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案以及麥某畔涉嫌故意傷害罪案等刑事案件。 參與處理的部分民事案件包括:廣州市某醫院訴某公司合作合同糾紛案,余某兒合同糾紛再審案,陳某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陳某鳳房屋買賣合同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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