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的原因很多。當民事糾紛發生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如果他們能夠談判,就可以避免司法程序的麻煩。
民事糾紛發生后,我應該簽署協議嗎?
如果雙方發生爭議,雙方通過談判達成和解協議后,最好簽訂和解協議,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按照當事人自愿同意的原則,區分是非,根據事實進行調解。
第94條人民法院調解,可以由一名法官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并盡可能在當地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時,可以通過簡單的方式通知當事人和證人。
第九十五條人民法院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調解。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第九十六條調解時達成的協議,雙方必須遵循自愿和平等一致的原則并且協議內容不能違反法律規定。
第九十七條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編制調解書。調解陳述應當說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法官和書記員簽字,人民法院的印章加蓋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同時,在簽訂調解協議時,需要注意的是:需要寫明爭議已經解決,并且已經得到了受害方的理解,受害方要確保自己不承擔責任,還需要明確違約的責任。重要的是要確保這是雙方真正意義的表達。而且,有些當事方表面上同意調解,但實際上只是試圖拖延訴訟程序。此外,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應盡可能明確,和解協議不能模棱兩可,而且可以約定,如果不履行調解協議的話,是有違約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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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劉林一律師,男,1981年10月生,漢族,中共黨員,西北政法大學法學碩士,現為山東衡正源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專注于房地產、建設施工合同、醫療過錯糾紛、公司破產清算等相關法律服務。 執業來,辦理多起醫療過錯糾紛、民間借貸糾紛、買賣合同糾紛等相關案件,參與辦理山東義信重機制造有限公司、莒南縣信義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山東藍澳印務包裝有限公司、臨沂昌泰印務包裝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破產重整案件,結合破產實務經驗和問題撰寫的《偏頗性清償撤銷問題研究-以債務無人主觀態度為切入點》一文獲2017年山東省律師優秀論壇論文一等獎,受聘臨沂市首屆職工法律服務律師志愿者。先后擔任臨沂杰合隆紡織品有限公司、臨沂金正開拓家用電器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企業的常年法律顧問,與各類型企業、機構建立了密切、廣泛、良好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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