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宣告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從何時開始(《繼承法》、《民法總則》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依據繼承法的規定,遺產繼承是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的,法院宣告被繼承人死亡的,從死亡宣告生效后開始繼承遺產。
第二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四十六條?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第四十八條?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
二、宣告死亡的撤銷及其法律效力
死亡宣告的撤銷是指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現或被確知沒有死亡時,經本人或利害關系人的申請,由法院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死亡宣告撤銷制度,既著眼于本人及其親屬利益,又兼顧善意相對人的利益。所以,死亡宣告撤銷后,當事人的民事法律關系并不完全回復原狀。
死亡宣告撤銷的法律要件有三項:有被宣告死亡人存活的事實;有本人及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利害關系人范圍與宣告死亡申請人范圍相同,只是不受順序限制;由人民法院判決撤銷。
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經本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法院應撤消對他的死亡宣告。宣告死亡的判決一經撤消發生以下法律后果:
(1)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民事主體資格不消滅,其仍可享有各種人身權利和財產權。
(2)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
(3)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的配偶在其宣告死亡后尚未再婚的,夫妻關系從撤消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配偶再婚后又離婚或者再婚后配偶死亡的,則不認定夫妻關系自行恢復。
(4)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的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間被他人依法收養的,該收養關系有效,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僅以未經本人同意而主張收養關系無效的,一般不應準許,但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同意的除外。
三、最新資訊(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八條?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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