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使不能履行義務如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四十六條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繼承人有以下權利及義務:
1、繼承人有接受繼承和放棄繼承的權利。繼承人是否接受繼承,是法律賦予的權利。
2、繼承人有取得遺產的權利。沒有放棄繼承的繼承人自繼承開始便可以取得已死亡的被繼承人的財產。
3、繼承人有請求分割遺產的權利。遺產被幾個繼承人同時繼承,如經其中某一繼承人的請求,那么可以將遺產予以分割。當然,分割遺產不得侵害他人和社會的利益。
4、繼承人有管理遺產的權利和義務。尤其是哪些實際占有遺產的繼承人,在遺產分割以前應認真管理遺產。
5、執行的權利義務。
6、償還被繼承人債務的義務。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債務以他的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另外,附義務或,如義務能夠履行,而繼承人、受遺贈人無不正當理由不履行,經受益人或其他繼承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義務那部分遺產的權利,由提出請求的繼承人或受益人負責按遺囑人的意愿履行義務,接受遺產。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第三十四條?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整理的相關知識,繼承的放棄,是指繼承人作出的放棄其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的意思表示。繼承權的放棄,是繼承人對其繼承權的一種處分。即使放棄繼承權也不能不履行法定的義務,如果還有什么疑問,可以來律霸網咨詢專業的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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