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婚行為不僅應做民事賠償
理應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在我國刑法中就明確規定了重婚罪。因此當重婚行為發生時,無過錯方一方面可以要求民事賠償,還可以提起刑事自訴,追究過錯方的刑事責任。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這就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在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的是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偶爾、斷續的共同生活。對這種情形,無過錯方是否可以要求賠償呢?筆者認為,只要這種行為給對方或者家庭造成了重大損害,就可以要求賠償。
三、實施的。
婚姻法相關司法解釋中規定:持續地、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因此要注意家庭暴力和虐待的區分。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三、四種情形,值得注意。若配偶之間發生家庭暴力、虐待、遺棄情形時,毫無疑問可以要求過錯方進行賠償。但若是針對家庭其他成員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行為時,無過錯方是否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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