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破壞軍婚案件中幾個問題的批復
我們的意見:包辦強迫婚姻,是封建主義的婚姻,是違反婚姻法的,必須堅決反對。經過調查實屬包辦強迫訂婚的,根據“實行男女婚姻自由”的原則,不應視為軍婚加以保護。對那些雖屬包辦強迫訂婚,但在訂婚后已逐步建立了感情,雙方自主自愿,其性質已經起了變化,則應視為軍婚加以保護。
我們認為,這種婚姻是違反婚姻法的,應當進行批評教育,而且要嚴防此種情況發生。但是,他們已經成了事實上的婚姻,為了安定軍心,鞏固人民解放軍,就應視為軍婚,加以保護。
我們認為:戀愛只是相互了解和培養建立婚姻感情的過程,在此過程中,雙方仍有考慮和選擇的自由。所謂婚約,我們理解是男女雙方建立在自主自愿基礎上的對婚姻的預約,是明確肯定的,并為群眾和親屬所公認的。因此,戀愛和訂婚是有區別的,不能同等看待。對于訂有婚約的軍人未婚妻,應視為軍婚加以保護。對于僅有戀愛關系的,不應視為軍人未婚妻。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破壞軍婚罪司法解釋
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的規定,破壞軍人婚姻罪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
(一)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直接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如果行為人并不知道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則不能以破壞軍人婚姻罪論處。
(二)行為人客觀上必須具有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如果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僅有不正當的兩性關系,而沒有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則不能以破壞軍人婚姻罪論處。
所謂與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是指與軍人配偶采取欺騙手段向政府登記結婚的行為。
所謂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是指行為人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以夫妻關系公開地共同生活;或者雖未公開,但長期共同生活而成為事實上的夫妻關系的行為。
綜上所述,通常情況下司法解釋都是最高法或最高檢為了能夠使刑事審判更加順利的進行而制定的,當然這樣也是為了能夠使審判符合法律的規定。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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