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察非法拘禁罪的首要標準----“非法性”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扣押、拘押、禁閉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要界定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立罪與否?首先要考察拘禁行為的“非法性”。
二、考察非法拘禁罪的次要標準----“時間性”
在非法拘禁罪中,拘禁時間的長短?一方面涉及罪與非罪的認定?另一方面也會涉及到行為人刑事責任的輕重。有的國家對非法拘禁罪規定了時間上的限制?或者是將一定的期限作為設立非法拘禁罪不同檔次法定刑的依據?如德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剝奪被害人自由超過一周的”其法定刑為“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自由刑”。
三、考察非法拘禁罪的第三個標準----情節的“嚴重性”
剝奪自由行為的危害性是否達到構成非法拘禁罪的程度?需要結合該行為的次數、人數、手段、危害后果、動機等多方面的因素加以綜合考慮。非法拘禁行為,只有達到相當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因此,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危害大小、動機為私為公、拘禁時間長短等因素,綜合分析,來確定非法拘禁行為的性質。對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拘禁行為,不應定罪處刑。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拘禁行為不應該認定為犯罪。時間過短、瞬間性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應當根據《刑法》第十三條“但書”中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換句話說,非法拘禁行為?只有達到相當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在審判實踐中,非法拘禁時間的長短是必須認真考慮的,如情節輕微,危害不大,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四、考察非法拘禁罪的第四個標準----法律規定的“銜接性”
在我國法律上,對非法限制或剝奪他人人身自由行為的處罰依據有以下三個:
第一、《憲法》規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從我國根本法角度規定了非法剝奪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行為的當罰性;
第二、《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對情節較重的“非法剝奪人身自由”行為處以刑罰;
第三、《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對情節較輕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行為處以治安管理處罰。
五、考察非法拘禁罪的第五個標準----索債型非法拘禁罪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為索取合法債務的情形。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明確規定,“為索取債務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規定處罰。
六、考察非法拘禁罪的第六個標準----自助行為與非法拘禁的區別
在現實生活中?經常會發生行為人基于合法債務無法及時得到清償而不得已采用一些自助行為?其中就包括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的行為。
雖然我國法律對非法拘禁罪的規定不夠明確和完善,但只要我們在司法實踐中注重研究,注意運用以上標準進行鑒別,非法拘禁罪的認定還是有章可循的。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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