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和義務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規定,在公安機關對案件進行期間,犯罪嫌疑人有如下訴訟權利:
1、有權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
2、對于公安機關及其偵查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3、對于偵查人員、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申請他們:(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對于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可以申請復議。
4、有權辯護。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公安機關訊問時有權為自己辯解。
5、有權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犯罪嫌疑人在接受第一訊問后或者被采取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如果被,聘請的律師還可以為其申請。但如果本案涉及國家秘密,聘請律師應當經公安機關批準。
6、犯罪嫌疑人及其人、近親屬、聘請的律師對于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7、對于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8、有核對訊問筆錄的權利,如果犯罪嫌疑人沒有閱讀能力,偵查人員應當向其宣讀,如果訊問筆錄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對訊問筆錄、勘驗檢查筆錄、搜查筆錄、扣押物品、文件清單以及的各種確認無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9、依法接受、取保候審、逮捕等強制措施和人身檢查、搜查、扣押、鑒定等偵查措施。
義務:
1、如實回答的義務
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不能為了逃避處罰而隱瞞案件的真實情況。
2、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接受據傳、拘留、逮捕、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等強制措施,接受偵查人員的訊問、搜查、扣押等偵查行為。
也就是說如果偵查人員的偵查行為完全符合法律的規定,而且在程序上也沒有違法之處,那么嫌疑人應當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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