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在法院聲明放棄繼承還能反悔嗎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繼承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實踐中,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后又反悔,能不能再參與繼承,得根據以下的做法:
1、在遺產處理前,將根據法院決定是否可以恢復繼承遺產。因為在遺產處理前,還沒將遺產進行分配,所以這個時候要求恢復繼承遺產還是來得及的,但是畢竟是繼承人自己的做法不當,所以將要受到其他的限制。即法院可以根據棄權一方提出恢復繼承的理由,進行判斷,從而決定是否可以繼續參與遺產分割。所以,能不能恢復繼承,不是絕對的。
2、在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將不再享有分割遺產的權利。根據上述的規定,在遺產被處理之后,遺產就已經被分割完成,如果其他人想要再分割的話,那么將要耗費較大的功夫,并且對其他未棄權的繼承人來說,也是極不公平的。因此,在遺產處理之后要求分割遺產的,將不再享有繼承權。最后,雖然放棄遺產繼承是個人權利,但是權利一旦被放棄,就很難說重新擁有。所以,要是確定放棄繼承財產的,最好是要考慮清楚再做決定。
根據以上內容的相關回答可以得出,如果被繼承人拒絕繼承遺產,但是之后又后悔了,是否還能夠參與繼承,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進行確定,如果已經將遺產處理了那么就不能夠繼承遺產的,如果還沒有繼承遺產的話,可以根據法院的決定是否恢復繼承遺產,如果您還有相關法律咨詢可以致電律霸網在線律師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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