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如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刑訴法的解釋,應當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喪葬費等物質損失。如果是調解,不受上述范圍限制,可以包括死亡賠償金。
處罰規定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懲處非法行醫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刑法有關規定,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08年5月9日起施行。
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了認定非法行醫犯罪行為的5種情形,并對造成刑法有關條款中“情節嚴重”和“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情形,作出了詳細規定。
司法解釋規定非法行醫犯罪行為的5種情形是: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2、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
3、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4、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5、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的。
司法解釋還規定,下列情形之一應認定為“情節嚴重”:
1、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2、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3、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4、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后,再次非法行醫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應認定為“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
1、造成就診人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2、造成三名以上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司法解釋還規定,實施非法行醫犯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詐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4]。
刑罰適用
根據中國刑法第336條第1款的規定,非法行醫罪刑罰分為三個量刑幅度,
一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
二是“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是“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于以上三個量刑幅度,在司法實踐中,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對于“情節嚴重”,既要將其作為定罪情節加以考慮,又要將其作為量刑情節處理,即在定罪時,要看情節是否嚴重;在量刑時,也不能撇開“情節嚴重”這一刑罰幅度。
第二,對于第二個量刑幅度“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標準,不應以醫療事故的標準為依據。因為非法行醫行為不屬于合法、正常的醫療活動,不屬于醫療事故的范疇,若以醫療事故等級標準為依據,又按“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進行處罰,則與醫療事故罪法定最高刑僅三年的差別太大,特別是對于具備一定的醫療知識,只是因為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就導致在定罪量刑上與已經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醫務人員有如此大的差別,自然難以服人。因此,新刑法對于該罪規定的“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應理解為符合人體重傷鑒定標準的重傷。盡管過失致人重傷罪的法定幅度與該罪中的第一法定刑幅度基本相同,但鑒于在造成同一損害后果的情況下,非法行醫罪與過失致人重傷罪相比,除了都侵犯了就診人的身體健康外,非法行醫罪還侵犯了國家對醫療衛生工作的管理制度,社會危害性要大于過失致人重傷罪。因此,對于非法行醫過程中,因過失造成就診人重傷的,仍應在第二個量刑幅度內裁量刑罰,即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對于第三個刑罰幅度,即“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該規定有不合理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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