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的特征是什么
重婚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害的客體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2、客觀上必須具有重婚行為。這種犯罪行為有兩種表現形式:其一是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即已經結婚的一方,在婚姻關系沒有被依法解除之前,又與他人結婚的行為;其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3、主體是已婚男女的任何一方,或雖未結婚但明知對方有配偶的人。如果沒有結婚的一方在不知道對方已結婚的情形下與之結婚的,則不知情的當事人不構成重婚罪。
4、主觀上只能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據有關規定,重婚行為一般都要認定為重婚罪。但根據有關司法解釋,下列重婚行為,可以認為不構成重婚罪:
1、自己主動解除或經勸說、批評教育后解除非法婚姻關系的;
2、因自然災害,被拐賣或者其他客觀原因而流落外地,為生活所迫而與他人結婚的;
3、因強迫、包辦婚姻或因遭受虐待,與原配偶沒有感情,無法繼續維持夫妻生活而外逃,由于生活無著,又與他人結婚的;
4、因配偶長期外出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又與他人結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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