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是可以由當事人來進行申請的,但是要想得到賠償,必須要符合相關的構成要件,只有在符合這個要件的情況下,那么才可以進行一些財產方面的賠償。我國是存在軍事法院國家賠償,很多人想知道。軍事法院國家賠償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一、國家賠償中的軍事賠償的構成要件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和相關立法精神,構成軍事賠償應符合以下幾個要件:
(1)損害事實的存在。
任何賠償都是針對損害而言的,沒有損害的存在也就無從談及賠償。軍事賠償責任也并不例外,其首要條件應是有損害的存在,而且損害必須具備某種性質,才能得到國家的賠償,并不是任何損害都可以得到國家的賠償。
①損害后果已經發生,確實存在現實損害,而不是將來可能發生的不確定的損害;
②損害的必須是人身權、財產權;
③損害的必須是受法律保護的合法權益,違法的利益不發生損害賠償。也就是說,只有當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軍事機關或軍人的損害時,國家才承擔軍事賠償責任。
(2)造成損害的侵權主體是國家軍事機關及軍人或是受其委托的組織和個人。非軍事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造成的損害,軍事機關不負軍事賠償責任。
(3)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引起國家賠償責任的必須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軍事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也應適用違法原則。即軍事機關及軍人違法行使職權造成損害的行為引起軍事賠償責任。具體是:①產生損害的行為必須是行使軍事管理權的行為,如軍事機關或軍人在民事活動中的行為,軍人的個人行為等都與行使軍事職權無關,不構成國家侵權行為;②必須是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
(4)違法行為同損害后果有因果關系。
軍事賠償責任,必須根據軍事機關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某種客觀聯系時才產生。軍事機關的侵權行為是原因,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害是結果,二者之間存在這種因果關系是軍事賠償責任成立的必要條件。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中的原因限于和損害有直接聯系的原因,即行為 與結果必然是某行為而不是其它行為造成的,如果在行為與結果之間沒有這種緊密的聯系,因果關系就不能存在。
在軍事賠償里,我們要分清國防行為與軍事行為。因為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因此,分清兩者,進而才能分清有無訴權,有無得到賠償的權利。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國防行為”應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為保衛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抵御外來侵略,平息動亂和制止顛覆,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所進行的軍事及與軍事直接相關的活動。其中主要包括宣布和進行戰爭,進行戰爭動員和準備,宣布和實施戒嚴,進行大規模軍事演習,建設大規模軍事設施和軍事基地,以及進行戰略武器試驗等活動。除此以外的其它活動應不享有司法豁免權。
二、其他
第十一條 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經協商達成協議的,賠償委員會審查確認后應當制作國家賠償決定書。
第十二條 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或者反駁對方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有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應當由賠償義務機關提供證據。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承擔不利后果。
第十三條 賠償義務機關對其職權行為的合法性負有舉證責任。
賠償請求人可以提供證明職權行為違法的證據,但不因此免除賠償義務機關對其職權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
首先必須要存在損害事實結果。其次就是損害的行為和發生的損害后果,必須要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而且必須是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所導致的,具體的也可以咨詢一下當地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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