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是否有財產繼承權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繼承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第三者不可以,不存在合理的法律關系。
1.如果是丈夫和其妻子的共同財產,死者父母、死者妻子和子女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其他人不能繼承。
2.如果是丈夫個人的遺產,那他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應該是父母子女和配偶,而兄弟姐妹在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是沒有資格繼承的。
3.丈夫的父母,配偶,子女享有繼承權屬于第一順序繼承人.其中全部財產的一半屬于配偶所有,另一半屬于遺產,由繼承人平均繼承.丈夫的兄弟屬于第二順序繼承人,如果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二順序繼承人無權要求繼承.
4.我國遺囑繼承人的范圍,僅僅限于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多數人,如子女、父母、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先死亡的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對公、婆、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等。
被繼承人可以把自己的財產留給上述法定繼承人和代位繼承人中的任何人,但是不應違反繼承法第19條的規定,即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任何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除此之外,既可以指定由其全部法定繼承人繼承他的遺產,也可把遺產的一部或全部不給有勞動能力的父母、配偶,而遺留給兄弟姐妹,也可以越過其子女,把遺產直接遺留給孫子女或外孫子女。
同時根據我國《繼承法》第16條第3款的規定,公民也有權把自己的財產遺贈給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這種人可能是與被繼承人無任何親屬關系的公民。但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只能作為受遺贈人,不能作為遺囑繼承人。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對于第三者,一般情況是不存在的,合理的法律關系的,這個第三者一般是不屬于夫妻關系,而且如果對方把財產給這個第三者的話,很可能是不合理的,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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