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繼承協議書法院給蓋章嗎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房產繼承協議書一般不用法院給蓋章。
怎么寫房屋繼承協議書
(一)?第一部分為抬頭:房屋繼承協議書
(二)?第二部分是當事人基本情況:
有甲方遺贈人和乙方受贈人,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文化、民族、工作單位、住址、身份證號。
(三)?第三部分是甲乙雙方就遺贈事宜達成協議內容,包括:
1、明確現有財產雙方,現有財產狀況要分清楚哪些是個人財產,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
2、獨立繼承在婚姻存續期間,任何一方先于另一方死亡,其遺產均由生存的一方獨立繼承,其他繼承人不得繼承,但已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除外,即已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應當享受按正常情況下應繼承的份額。被繼承人之死亡是由于生存一方故意、過失造成的或對其生前有嚴重虐待行為造成,生存的一方無繼承權。
房屋繼承協議書范本
男方:姓名,性別,年齡,文化、民族、工作單位、住址、身份證號。
女方:姓名,性別,年齡,文化、民族、工作單位、住址、身份證號。
200 年 月 日雙方相識戀愛,200 年 月 日登記結婚。為保障自己在百年歸世后,對方的生活不受更大的影響,晚年生活更有保障,根據《婚姻法》第19條、《繼承法》第16條規定的精神,雙方經深思和協商達成以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現有財產
雙方確認現有財產狀況如下:
1、個人財產:
2、夫妻共同財產:
二、獨立繼承
在婚姻存續期間,任何一方先于另一方死亡,其遺產均由生存的一方獨立繼承,其他繼承人不得繼承,但已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除外,即已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應當享受按正常情況下應繼承的份額。
被繼承人之死亡是由于生存一方故意、過失造成的或對其生前有嚴重虐待行為造成,生存的一方無繼承權。
三、效力及權利限制
雙方同意賦予本合同內容具有遺囑繼承的效力,任何一方在無本協議書第二條第二款事由的情況下,不得再立遺囑處理遺產,否則,后立之遺囑無論是否公正,均屬無效遺囑。同時,也不得通過贈與行為而使本協議內容落空。
四、無效遺囑與贈與
為保障本協議書第二條內容的實現,雙方同意賦予相關的利害關系人有依據本協議內容請求法院確認下列行為無效之權利:
1、價值1萬元以上的贈與行為;
2、死亡前半年內價值1000元以上的贈與行為;
3、本協議之后所立遺囑;
4、其他使本協議書第一條內容無法實現的其它行為。
但上列行為是經雙方同意的除外。
五、附則
本協議由雙方簽字后生效,不得反悔。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持一份。
男方: 女方:
二oo 年 月
根據以上內容的相關的回答可以得出,房產繼承協議一般是不需要法院進行蓋章的,因為這是協議書需要協議雙方進行簽字,并且簽完字之后有多少個人那么就應該有多少份,如果您還有相關法律咨詢可以致電律霸網在線律師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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