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國家賠償等同于國家機關賠償,把公民的救濟法當做國家機關的責任追究法,使得國家賠償偏低,《國家賠償法》中有關條例規定國家賠償要因具體情況而定,但是計算下來真的是對受害者極端不公平,那么國家賠償偏低能否進一步提高呢?下面律霸小編為你解答。
一、國家賠償的標準
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5月31日下發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258.89元。
據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有關負責人介紹,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國家統計局2017年5月27日公布,2016年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67569元。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統計數據及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資的計算公式,對屬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案件,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確定新的日賠償標準為258.89元。
另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自2018年5月31日起執行該日賠償標準。
二、國家賠償的計算方法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三)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3.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返還財產;
(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賠償;
(三)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四)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五)財產已經拍賣或者變賣的,給付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變賣的價款明顯低于財產價值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七)返還執行的罰款或者罰金、追繳或者沒收的金錢,解除凍結的存款或者匯款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5.國家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賠償請求人憑生效的判決書、復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解書,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賠償金。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有關的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賠償金。
三、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羈押,賠償詳細天數的計算方法
被告人被采取刑事拘留(設為時間點a),羈押一直持續,到判決生效后,執行刑罰,分為兩種情況對羈押天數進行計算。
1.若判決為緩刑,則送達判決時應當變更強制措施(設為時間點b),此時間點之后,沒有進行羈押,則當被告人被宣告無罪,國家賠償的詳細天數是:時間點a 到時間點b 的時間。
2.若判決為實刑,則在判決生效后,被告人交付執行(設為時間點c),被告人處于羈押狀態,此狀態一直持續到被告人被宣告無罪釋放(釋放日設為時間點d),則國家賠償的詳細天數是:時間點c到時間點d,只對被告人被執行的刑期進行賠償。
國家賠償的范圍及條件導致了國家賠償偏低,近兩年來出臺了新的國家賠償標準,對侵犯人身自由權等的賠付標準做出了調整,對國家支付賠償金賠償受害人損失時適用的標準做出了規定。
冤案國家賠償標準是什么?
申請國家賠償范圍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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