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仲裁裁決撤銷的條件是什么?
依據(jù)我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提出證據(jù)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xié)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xié)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jù)的證據(jù)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jù)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jīng)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二、勞動仲裁撤銷程序
第五十九條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第六十條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第六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的申請后,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
撤銷后果
第六十四條一方當事人申請執(zhí)行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zhí)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裁決的,應當裁定終結執(zhí)行。撤銷裁決的申請被裁定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zhí)行。
根據(jù)《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8、49條之規(guī)定,
如勞動者不服仲裁裁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用人單位不服裁決,
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申請人民法院不予執(zhí)行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
勞動法可以有效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申請勞動仲裁是一個時間較長的過程,具體的程序和需要的材料需要提前準備,當事人和代理人應該保證陳述事情的真實,維權目的的合法性。法院在作出裁決有異議請及時提出,進行再次訴訟,保證司法程序有序進行。
涉外仲裁裁決的撤銷該怎么做
一方不執(zhí)行生效仲裁裁決怎么辦
怎么申請撤銷涉外仲裁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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