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對收入來源高低有規定嗎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繼承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一般是根據當地的生活水平無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通俗說就是連最基本生活都保障不了的人,比如被繼承人死后無人撫養又不能賺錢養活自己的孩子,或者沒人照顧身患疾病什么都干不了的老人等等。根據法官裁定必要份額,以求保證繼承人最基本的生活。
第十九條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28.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如該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對被繼承人盡贍養義務較多的,可適當分給遺產。
37.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61.繼承人中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即使遺產不足清償債務,也應為其保留適當遺產,然后再按繼承法第三十三條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清償債務。
根據以上內容的相關回答可以得出,在繼承法中是有相應的規定的,比如說第19條中就規定了,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的人應當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而且還可以適當增加,如果您還有相關法律咨詢可以致電律霸網在線律師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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