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仲裁中級裁決的規定是什么?
勞動仲裁中級裁決的規定是做出的勞動仲裁的裁決是具有約束力的。當事人如果不執行這個狀態解決的內容,是可以申請法院來進行強制執行的,仲裁裁決是仲裁庭做出的、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的、具體解決爭議的決定。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仲裁裁決后,當事人對裁決中的部分事項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涉及多個勞動者的勞動爭議做出仲裁裁決后,部分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裁決對提出起訴的勞動者不發生法律效力;對未提出起訴的部分勞動者,發生法律效力,如未提出起訴的勞動者申請執行,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怎么辦?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枉法裁決行為的。
由此可見,勞動者如果僅對程序置疑,可以提供證人證言加以證明,從而主張撤銷該裁決。
同時,根據第五十條規定: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如果勞動者僅對實體不服的話,必須把握15天時效,及時起訴。若程序、實體都不服,應同時提起申請和起訴。
現實生活當中,對于我們國家的一些勞動方面的爭議的話,所采取的一種最簡單的解決方法就是提起勞動仲裁,這個勞動仲裁,他所作出的裁決跟民事判決一樣也是很大的效益的,對于雙方當事人來說的話,都是具有約束力,必須要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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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裁決書和調解書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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