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仲裁決定時效起算點是什么時候?
仲裁時效的起算點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對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如何理解的復函》,“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證據表明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據一般規律推定權利人知道自已的權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是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時效的開始。因此,“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不應從侵權行為終結之日起計算。
二、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多久
仲裁時效為一年。
《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民法通則規定的一般民事權利時效為兩年,特殊的民事權利訴訟時效為一年。勞動法的這一時效規定區別于民事爭議的訴訟時效期間,這是基于勞動爭議案件的特殊性而作出的規定,旨在盡快地解決勞動爭議。
但在實際執行中,由于有些勞動爭議案件的情況很復雜,勞動者難以在六十日內申請仲裁,往往因為超過了仲裁時效而得不到法律保護。因此,在立法過程中,有許多意見認為勞動法中規定的六十日的時效期間過短,不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本法參照了民法通則關于特殊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的規定,延長了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將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規定為一年。
三、時效中斷情況怎么算
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當事人能夠證明在申請仲裁期間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申請仲裁期間中斷:
1、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
2、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
3、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
申請仲裁期間中斷的,從對方當事人明確拒絕履行義務,或者有關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或明確表示不予處理時起,申請仲裁期間重新計算。
綜合上面所說的,勞動仲裁的時效都是有一個起算的日期,而且對于這個起算點也必須要確定當事人是知道自己被侵權的,這個起算點的日期對于此仲裁的時效來常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對于勞動者在處理的時候就一定要按流程來,只要自己受到傷害就要立即的利用法律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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