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銷仲裁裁決后爭議另行仲裁嗎?
是會進行另行仲裁的;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后,仲裁協議是對整個合同關涉的爭議失效,還是只對仲裁過的合同爭議失效問題,我國仲裁法第九條有相關規定:“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據此,法院撤銷仲裁裁決后,仲裁協議應該只是“就該糾紛”失效;當事人若要“就該糾紛”再次提起仲裁,必須重新達成仲裁協議。
二、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應滿足的條件:
1、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向作出裁決的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2、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3、當事人提出申請時應提交仲裁裁決書及證明存在撤銷事由的基本證據;
4、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理由應屬于法律規定的法定情形之內,人民法院對國內仲裁裁決的審查以《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為依據,對涉外仲裁裁決的審查以《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為依據,人民法院對上述法定情形之外的理由不予審查;
5、人民法院對仲裁程序的審查以仲裁法規定的仲裁程序和當事人選擇的仲裁規則為依據,并不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程序規定來審查仲裁程序的合法性;
6、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裁決存在法定撤銷情形的,應當裁定撤銷裁決;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則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裁決。
綜合上面所說的,對于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決作為受害人是可以申請撤銷的,但在撤銷了之后,對于當事人也是可以進行另行仲裁,在仲裁不予受理的情況之下,也可以利用訴訟的法式來進行處理,所以,案件在處理的時候就一定要按流程來進行辦理。
撤銷仲裁裁決條件有哪些?
撤銷仲裁裁決期限是什么時候?
仲裁法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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