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一)《刑法》
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條【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強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侮辱罪;拐賣婦女、兒童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收養法》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涉及生父母的送養,只有在“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情況下才可以,而且需要到民政部門登記確認,嚴禁買賣兒童或者借收養名義買賣兒童。
(三)《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等多部門2010年聯合發布的《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也再次明確,“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的”,應當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拐賣兒童的刑事處罰
拐賣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1、首要分子;
2、拐賣兒童三人以上的;
3、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
4、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5、造成被拐賣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6、將兒童賣往境外的。
另外,根據去年新修正的刑法修正案九也明確規定,收買被拐兒童的行為人,也應依法受到刑事處罰。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訴訟費用緩交的情況
2020-12-01超市售假工商局如何處罰
2021-02-03勞務合同安全免責是否有效
2020-12-22反擔保合同抵押中雙方的權利義務是什么
2020-11-12市場運作房和集資房有什么區別
2021-01-16住房公積可以取出來嗎
2020-12-12太原市樓間距規定
2021-02-26入職3個月無故被開除賠償金怎么算
2020-11-08如何證明員工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
2020-11-13崗位編制取消員工,調崗員工不同意如何處理
2021-01-30員工產假期間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違法嗎
2020-11-15什么是保險的保額
2020-12-26什么是互碰自賠,滿足什么條件
2021-01-23“消費養老”真能夠對老年人進行養老嗎
2021-03-07產品質量責任保險承保哪些責任?
2020-12-04賠款收據及權益轉讓書是否能作為保險合同終結的依據
2021-01-17保險合同期限屆滿或履行完畢是指什么
2021-03-24按哪一種方式處理違反免責條款的當事人
2021-02-19保險合同無效有什么原因和后果
2021-02-06家屬是否屬被保險人引索賠糾紛
2021-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