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故意和過失的區別是什么
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為構成因素上的不同:認識因素上的差異。因為刑法明文規定,在間接故意的情況下,行為人對于可能發生的危害結果是“明知”,而在過失的情況下,行為人對于可能發生的危害結果在認識上只是“預見”。“明知”與“預見”從主觀上看,對客觀事物發展的認識程度是不一樣的。
過失與間接故意的相同之處在于:兩者都預見到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但主觀上都不是希望危害結果發生。不同之處在于:過失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是不希望,間接故意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或不發生都不存在希望。
間接故意:
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即“可能發生+放任發生”,所謂“放任”,不是希望,不是積極的追求,而是行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特定危害結果的情況下,為了達到自己的既定目的,仍然決意實施這種行為,且不設法阻止危害結果的發生,而是聽之任之,任憑危害結果的發生。
過失:
過失,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危害結果的主觀心態。即行為人認為憑借自己熟練的技術、敏捷的動作、高超的技能、豐富的經驗、有效的防范,完全可以避免發生危害結果,但實際上過高地估計了自己的力量,因而,未能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
間接故意犯罪的客觀危害,其社會危害性顯然大于那些對危害結果已經有所認識,但輕信能夠避免的過失的行為。兩者對危害結果的發生都持有一種不積極追求的心理態度,然而,在間接故意和過失的內涵中,對這種消極心理態度的要求是不同的。本網站致力于打造優秀的法律咨詢平臺,如果您還有疑問,歡迎進入律霸網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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