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殺人未遂是什么
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未遂有很多種,包括:
1、對象不能犯:比如A預謀殺B,深夜看見B趟在床上便一刀刺過去,發現原來是枕頭。這時被逮到了。這叫故意殺人未遂,屬于對象不能犯得未遂。不影響定罪,只影響量刑。
2、手段不能犯:包括使用的工具不能達到致死的效果,如A用木棒子不停打B的要害想要致B與死地,但是怎么打也打不死。也屬于故意殺人未遂,不影響定罪,只影響量刑。還包括使用的方法不能犯,如A迷信認為扎個小人能害死B,于是天天扎小人詛咒B,這種情況就不屬于犯罪。
3、客觀不能犯:就是客觀方面讓你達不到致死的效果。如A要殺死B但是B穿了防彈背心,A用盡了所有方法B都死不了。這也屬于故意殺人未遂,不影響定罪,只影響量刑。
4、主觀認識錯誤:如A開車撞死B,從B身上壓過去還下來摸了下確定B已經死了。于是逃走了,C路過發現B把他帶到醫院又救活了,也屬于故意殺人未遂,不影響定罪,只影響量刑。
5、能犯的未遂,有實際可能達到既遂的未遂。例如甲某槍殺乙某,被乙某逃脫的。如果甲某擊中乙某,能將乙某殺死,這種情形有既遂的可能,但因為意志以外原因沒有既遂,是能犯的未遂。類似情況如,投放致死量的毒藥被識破而未遂的;偷竊財物時因被發現而未遂的。如沒有被識破、發現則能夠既遂。
二、故意殺人未遂的如何量刑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司法實踐中,所謂情節較輕,包括防衛過當的故意殺人;義憤殺人即被害人惡貫滿盈,其行為已經達到讓人難以忍受的程度而私自處死;激情殺人即本無殺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將他人殺死(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其一,必須是因被害人嚴重過錯而引起行為人的情緒強烈波動;其二,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強烈刺激,一時失去理智,喪失或減弱了自己的辨認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須是在激憤的精神狀態下當場實施。);受囑托殺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請求、自愿而幫助其自殺;生母出于無力撫養、顧忌臉面等不太惡劣的主觀動機而將親生嬰兒殺死等。這些情況下,未遂犯的處罰更為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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