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是否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清償義務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繼承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
《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債務繼承的規定:
1、以被繼承人的遺產為限,進行償還,超出該范圍的,可以不償還,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2、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根據以上內容的相關的回答可以得出,以被繼承人的遺產為限,進行償還,超出該范圍的,可以不償還,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說如果被繼承人不繼承繼承人的財產的話,這個時候就不會有清償的義務,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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